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三亚)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6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亚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一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防止违规操作。村民拥有的产权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中心”),是三亚市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专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第七条 农村产权中心设市、区两级服务平台,市级服务平台设在农村产权中心,区级服务平台由农村产权中心在各区设立区级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级分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管理。市、区两级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结算和统一交易监管”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构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八条 市级服务平台,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流转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流转交易鉴证,提供农村产权流转政策相关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质(抵)押融资、质(抵)押登记等配套服务工作,对各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并为各区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提供指导。区级服务平台,主要职责为收集农村产权流转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咨询辅导;接件初核;指导辖区内行政村收集闲置资源资产和村民流转意向等信息;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宣传和解释农村产权流转政策。
第三章 流转品种和流转方式
第九条 目前凡属《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详见附件)范围内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目录范围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方式可依法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一 条入场流转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流转双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取拍卖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三 条农村产权流转活动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 条流转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中心或区级分中心咨询流转事宜和申请进行流转,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产权中心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进行登记。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同意产权转让文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转让产权行为需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七)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法律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意向受让方声明与保证书;
(四)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表;
(五)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六)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 条转让和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农村产权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受让方补正。
(二)审核。农村产权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流程,由农村产权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 条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由农村产权中心提请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农村产权中心;报经农村产权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农村产权中心对收集到的流转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流转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流转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 条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流转信息确定流转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农村产权中心和区级分中心均可组织交易。在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中心可直接组织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流转双方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若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中心应按转让申请书内要求采取竞价、拍卖、者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入场流转须缴纳保证金至农村产权中心专门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缴纳、管理由农村产权中心制定具体规定。若首次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中心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可以书面申请选择继续发布流转信息或做撤销信息处理。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农村产权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并发出成交公告,双方正式签约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并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农村产权中心组织流转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价款结算
(一)流转双方按相关收费标准向农村产权中心缴纳流转交易服务费;
(二)对于未能取得最终受让方资格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的无息退回;
(三)农村产权中心在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或因非受让方责任导致的流转终止)之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受让方的保证金,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至流转终止的,由农村产权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制定的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流转受让方依法处理。
(四)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向转让方划拨价款。
第二十条交易鉴证。价款结算完毕后,农村产权中心主动在3个工作日内向流转双方各出具一份《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中心扫描原件留底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流转程序进行的,其交易鉴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农村产权流转双方向流转标的所在地区级分中心提出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区级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对审核通过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农村产权中心进行审定,对于审
核未通过的,区级分中心中心应将原因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三)审定制证。农村产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级分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农村产权中心应主动在3个工作日内为农村产权
流转双方颁发《流转交易鉴证书》,对审定未通过的,农村产权中心应将原因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第五章 流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价
格,不得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已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转让底价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流转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在流转合同签订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中心确认后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流转: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流转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的情形。
中止流转的原因消失后,农村产权中心应及时恢复流转,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中止期限由农村产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农村产权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流转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中心确认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终止流转: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流转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流转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中心书面提出终止流转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市场或者扰乱流转秩序的;
(二)影响流转双方进行公平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中心流转服务的收费,由其依法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体现农村产权中心公益性取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三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在农村产权中心实现流转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流转服务费,只收取作为受让方的流转服务费用。其他流转交易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流转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中心进行产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中心或者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流转双方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配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
附件: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sanya.gov.cn/nyjsite/bmwjxx/202107/8c16a6be03d14905b332f34f13f0eab1.shtml